元代时期行政组织

元代时期行政组织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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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蒙古民族以武功合并了金、西夏、西辽、大理、南宋等政权,建立了疆域广袤的元帝国。在长达七十年左右的征服过程中,陆续吸收了被合并诸政权的旧制,形成了一套混合芜杂的地方行政制度。 行政组织的层级学辽金之制,多层混合,总共有省、路、府、州、县五层,有的省在路之上还设有...

蒙古民族以武功合并了金、西夏、西辽、大理、南宋等政权,建立了疆域广袤的元帝国。在长达七十年左右的征服过程中,陆续吸收了被合并诸政权的旧制,形成了一套混合芜杂的地方行政制度。

行政组织的层级学辽金之制,多层混合,总共有省、路、府、州、县五层,有的省在路之上还设有宣慰司道。路、府、州三级都可辖县,路、府两级又可在辖县的同时兼辖领县的府、州。行省之制从金代学来,路、府、州、县则采宋金之制而调整,降路为统县组织,降部分州为县级组织。

省是中央行政机构。元代中枢权力集中于中书省,行中书省本是中央派出处理地方政务的行政机构,不是地方机构,后来常设不废,就成为地方机构,于是为了与中央机构有所区别,其正式名称改为某处行中书省,以免外重内轻之嫌。素常简称行省或省。

中书省也称都省,直隶今京、津、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大部地区,又称腹里,意即内地。中书省有左丞相、右丞相各一名,正一品。名义上的最高长官中书令缺,而以丞相为实际长官。蒙古尚右,故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平章政事从一品,是丞相副手。一般而言,汉人最高只能任平章政事,色目人只能任左丞相,右丞相照例由蒙古人担任。左司、右司为中书省办事机构,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行中书省官员的名称、品秩与中书省相同,一般设平章政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甘肃、岭北二行省各减一员),个别地大事繁的行省有时设丞相。左司、右司合而为一,也置郎中、员外郎、都事,但品秩皆较中书省低一等。

虽然行省渐渐地由中书省的行动机构变成地方高层行政区划,但其原有作用还在,故在元朝廷准备对交趾、占城、緬甸、日本等国发动战争时,都相应建立了交趾行省、占城行省、缅甸行省与日本行省,作为中央政府的行动机构。

在至元七年(1270年)、二十四年和至大二年(1309年),曾三度设尚书省以作为中枢权力机构,相应地行中书省也改称为行尚书省。元末为镇压农民起义军,先后在中书省辖境设立若干中书分省,又在淮南、福建、广西等地设立行省。各农民起义军也建立自己的行省。

蒙古统治者为了保证对被征服地区的有效控制,都派出达鲁花赤以监临当地官员,掌握最后裁定权,达鲁花赤是蒙古语的音译,意为镇守者。元世祖厘定官制,达鲁花赤照旧保留下来。路府州县等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置达鲁花赤,品秩与路总管、府州尹和县令相同,但实权则在其上。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和兼管军民的安抚司,也设达鲁花赤。至元二年,明确规定,各路达鲁花赤均由蒙古人担任,汉人任总管,回人充同知9只有在蒙古人出缺时才允许由门第高贵的色目人担任达鲁花赤。

蒙古在占领金朝的领域后,委托当地军阀、土豪治理,保留金代的建置及官称,所以各地军阀都兼有留守总管、府尹、节度使、县令等官衔。太宗二年(1230年),为了征收赋税,曾设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等十路征收课税司。宪宗时,忽必烈曾派人设置邢州安抚司、河南经略司、京兆宣抚司、大理宣抚司等,但这些建置都是临时性质。世祖定官制,才正式在中书省与行中书省下设路、府、州、县。路、府为统县政区,州或为统县政区,或为县级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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