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9年以后的中国行政区划,在法律上、理论上一直采用省一县(市)二级制的提法。1954、1978和1982年的宪法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但实际上实行的是虚三级制,在省县之间还有地区(1970年前...
1949年以后的中国行政区划,在法律上、理论上一直采用省一县(市)二级制的提法。1954、1978和1982年的宪法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但实际上实行的是虚三级制,在省县之间还有地区(1970年前称专区)一级,设立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公署(1970—1978年间地区一度成为一级正式行政区)。
在虚三级制以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实三级制。1982年以来,市管县的体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三级制已成为大量的事实,管县的地级市是存在于省县之间的一级政区。
因此,目前中国政区层级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状态:有二级制(海南省和四直辖市与属县之间、省与不辖县的地级市之间),虚三级制(省一地区一县),三级制(省一地级市一县),某些地区还溢出三级制之外,出现(地级)市管(县级)市的无法律依据的现象。
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简化管理层次,尽量采用二级制。实行全面二级制的彻底办法是划小省区。目前我国的县级政区只有2200个左右。如果划小省区,使其数目增加到四五十个,平均每个省区也管辖四五十个县级单位,则完全可以省去地区一级,也无需采用市管县的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合理的分权之后,这种二级制将收到灵活的管理效果,而且无论对中央还是对省区而言,四五十个下属政区的管理幅度都是适宜的。同时,二级制又有一定的弹性,亦即能兼收并纳地域型(县)和城市型(市)两种类型的政区,而且当地域型的县转变为市时,可以自然过渡,不会发生政区层次的变化。
关于划小省区的问题,下文再作讨论。在目前的情况下,二级制和三级制的并存仍要保持一段较长时间。但是省一市一县(即市管县)结构的三级制应该有所限制,否则会全面增加管理层次,降低管理幅度(不少市只管一二个、二三个县),这种体制的积极作用将会被消极因素所抵消,尚且不论那些没有管县能力的市在管县以后出现的种种毛病。
现在每省所辖的地级单位平均只有十来个,管理幅度很小。一般而言,地区的数目不会再增加了,增加的地级单位只会是地级市,如果每省的管理幅度提高一倍,则地级市的发展大有余地。新增的地级市以不辖县为宜,以减少政区和地方行政组织层次,并利于向划小省区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