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国时期东北地区的难民政策

中国民国时期东北地区的难民政策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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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北地区难民政策 相关链接 东北地区难民政策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由于来东北的难民人数众多,当时“凡属官荒,任令难民自由垦殖,限期升科纳租;而从前已放官荒,仍给以最短期限,由原领户尽先开垦,一经逾期,即准难民抢垦”,于是“全省皆为抢垦区域矣”。除此...

东北地区难民政策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由于来东北的难民人数众多,当时“凡属官荒,任令难民自由垦殖,限期升科纳租;而从前已放官荒,仍给以最短期限,由原领户尽先开垦,一经逾期,即准难民抢垦”,于是“全省皆为抢垦区域矣”。除此之外,为救济难民,1930年,黑龙江省政府还拨付现款50万元用作移民经费,颁布了《黑龙江省安插难民办法》。该办法总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①凡由内地运来难民,即按照省政府十八年春季会议情形,将各难民分送各县局安置;

②难民到江,由分配既定各县局,奉到通知后,即应派员接运,不得延误,一面招集农商会,及慈善团体,统筹支配,俟难民接运到境,即知会公安局,协同照料,分送各乡,妥为安置;

③难民到乡,应由公安局或公安分局,代为租赁房屋,俾得居住,如无房可租之处,得商由地方团体,或富户,酌量搭盖窝棚,至于所需房租,或一切费用,均由该难民将来所赚工资扣抵;

④安置难民,应询明本人所操职业,凡有艺术者,须量才任事;

⑤无艺术之难民,若一家壮丁较多者,介绍为人开荒,或为人种地,其报酬办法(如按成分地或按地分粮等类),由介绍人向双方接洽办理;

⑥孤身一人,或一家仅有壮丁一二人者,介绍为人佣工,但应与当地土人为同等之待遇,其工资不得故为低减;

⑦本省荒地甚多,所拨难民,如在开垦区域得由富绅接济粮食或款项,俾令实行开垦,订期偿还,其接济偿还办法,由各县局酌量自定之;

⑧接运难民所需费用,应由各县局,招集农商各会,及慈善团体,筹募款项捐助,不准动用正款;

⑨各县局将分拨难民安插完毕,应将安插办法,并实在人数,与原拨之数,有无增减,据实具报备案;

⑩凡办理安插难民事宜,各地方官吏,或职员,如果实心任事,成绩显著者,呈请从优奖励,或有玩视要政,罔恤民艰者,呈请从严惩处;

11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曰施行。

同年,黑龙江省政府又颁布了《黑龙江省核定安插河南省难民办法》等,并在省城及安达、克山等县设立难民救济和收容机构,以安置大量关内移民。自1929年6月至8月止,仅到达黑龙江的灾民就有24,968人,除446人自投亲友外,其余24,262人分别安置在讷河县、布西设置局、甘南设置局、拜泉县、海伦县、克山县、龙江县、明水县、林甸县、绥化县、呼兰县、肇东县、肇州县、泰来县、兰西县、大赉县、安达县、绥棱县等18个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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