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代时期县的分等

元、明代时期县的分等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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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到了元代,县的分等原则发生较大变化。元代初年仅仅进行了省并州县的工作,尚未对政区实行分等。到至元三年(1266年)才规定长江以北州县,6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不及2000户者为下县。于是前代赤、畿、望、紧的名目一概废去,恢复纯以户口多寡为定...

到了元代,县的分等原则发生较大变化。元代初年仅仅进行了省并州县的工作,尚未对政区实行分等。到至元三年(1266年)才规定长江以北州县,6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不及2000户者为下县。于是前代赤、畿、望、紧的名目一概废去,恢复纯以户口多寡为定的原则,而且又仅分上、中、下三等,回到北朝初期的模样。当时,江淮以南广大地区尚在南宋王朝统治之下,十几年后,南宋灭亡,于是同样又将江淮以南诸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只是分等标准另外制定,以3万户以上为上县,1万户以上为中县,1万户以下为下县。这样一来,南北等第相同的县,户口之差竟达五倍之巨,其时南方经济的发达,户口的殷实由此可见一斑。由于南北户口差距太大,元代的分等办法显然不很完善。

明代以后,一改按户口分等的办法,而以缴纳钱粮的数额来分等。据《明史》,明初吴元年定县三等:粮10万石以下为上县,6万石以下为中县,3万石以下为下县。本来县有差等,官有品级,上、中、下三等县的知县分别为从六品、正七品和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后人墟称知县为七品芝麻官就是这个道理。早在三国时期,曹魏定九品中正制,就分县令长为三级,分别为六品、七品和八品。到明代才统一为七品,其间相隔已有千年。自秦汉分大小县,县令长地位与县的等第一直存在对应关系,至此时两者才完全脱钩。

明代除了简单的上中下三等分法,还开始出现以繁简之例为府州县分等,这一新分等法从出现端悦到逐渐成形以至全面采用,贯穿了明清两代,延续了五个半世纪之久。《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壬申条已经有“繁简之例”出现。所谓“事繁”的行政区划:田粮十五万石以上的府,七万石以上的州,三万石以上的县,以及王府与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的所在地,马队的驻屯所,驿道的枢纽,边境的要冲,首都的官署等。“事简”的行政区划:田粮十五万石以下的府,七万石以下的州,三万石以下的县以及偏僻的地方。这种繁简的分法是比较简单的,只能表示行政事务的繁多与简易而已。到嘉靖末年,随着对地方官员管理的深人,繁简二字已不足以表示郡情、县情的各方面差异,于是分等的标准渐渐复杂化起来。

繁简二字的复杂化,首先出现在嘉靖四十年浙江布政使胡松刊补的《广舆图》中,图上所标明的繁有上、中(冲)、下,简也有上、中、下各三等,但没有繁简的具体说明。隆庆元年,吏部按皇帝命令,“将天下府州县大小繁简冲僻难易细加重访,逐一品第”,而后按品第的结果重划三等府州县,“大率以边方残破、远方困惫、盗贼猖獗、灾殄频仍、冲繁难支、刁疲难治为上(等),稍易者为中(等),易者为下(等)”。后来成为清代分等标准的“冲”、“繁”、“疲”、“难”四字考语,在这段话里均已出现,只是尚未规范化。同时又规定从此往后,每十年重定一次等第。这说明明代的政区分等虽然表面上是简单的三等,但分等的依据已经大大复杂化,不再是纯粹以钱粮为据,而有“大小繁简冲僻难易”等内容的差异。大小是指政区的幅员,繁简是有关行政事务,冲僻是地理位置标志,难易则关系到民情风俗。这一分等标准到清代有了更为定性的发展,终于演变成冲繁疲难四字的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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