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而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而恰恰符合雇主责任...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而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而恰恰符合雇主责任原则。在雇主责任原则下,工伤保险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即雇主承担全部缴费和赔偿的义务,受雇者享有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雇主需对雇员的安全负责。
因为工伤保险费不需劳动者自己缴纳,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便于劳动者知晓相关投保信息。
如果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的费用,而参加工伤保险,很多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行为绝对是因小失大,反而加重自身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