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否则就可能是普通的人身损害事故,因为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承担劳动保护义务,从而需对其工伤事故负责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否则就可能是普通的人身损害事故,因为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承担劳动保护义务,从而需对其工伤事故负责的。
2.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人身损害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了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种情况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事故不是由劳动者自身故意所引起
《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满足以上所列的属于工伤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存在这几种明确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之一,则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