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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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此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伴随着大批下岗人员的出现和劳动合同制...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此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伴随着大批下岗人员的出现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开始实行。1986~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人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到1998年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7928万人,全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58万人,另有149万企业内职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济。

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吸取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主要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管理制度。从管理机构上看,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上,贯穿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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