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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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有限性决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切合实际,既不能过低,无法实现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目的,又不能过高,脱离我国目前的实际。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差距较大,《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均没有具体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有限性决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切合实际,既不能过低,无法实现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目的,又不能过高,脱离我国目前的实际。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差距较大,《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均没有具体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而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也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直辖市一般统一为一个标准。省、自治区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几个标准,各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失业保险条例》所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各地区已逐步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对城镇居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发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人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而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是目前我国选择的一个较好落脚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且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有限,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程度不宜过高,以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为限。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能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不仅会引发一些矛盾,也容易使失业人员产生依赖心理,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就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使失业保险金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随之调整,这也是保证失业人员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措施。同时,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全国不宜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为此,《失业保险条例》将具体发放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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