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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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一般情形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并需由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确定最终的领取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现在一般情形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并需由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确定最终的领取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失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这一修改主要考虑到如下两点: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此外,对于上述期限的理解还要注意一点,即《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到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挡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比如广东省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如果在《失业保险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这样更利于因地制宜。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补充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因为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业人员还有前次失业期间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将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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