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免责事由的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免责事由的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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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就可以...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就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

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第三者强制险的目的是代替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就不需要赔偿;第二,如果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还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比较容易引起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如“碰瓷”及串通骗保等事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时。

第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第三者险,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是“第三者”,自然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三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就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

第四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财产损失。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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