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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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疾辅助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后能够生活自立或者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残疾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眼、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 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

残疾辅助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后能够生活自立或者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残疾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眼、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

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换句话说,即必须是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实属于残疾,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2.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普通”也即只需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确实具有对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即可。受害人不能因为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便购买豪华型的器具,如果这样,多花费的钱法院会认定其为扩大的损失,不予以支持。如果伤情确实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加害人一方主张决定,而应当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另外,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我国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是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这种情况出现在受害人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主张加害人继续支付法院先前没有判令加害人负担的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继续赔偿的年限是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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