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交通事故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1-0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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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商业保险。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商业保险。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及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比,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订立,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可自由协商解除合同,具有盈利性,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归责原则,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参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是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二是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4)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三是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与交强险不同,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通常,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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