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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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定义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由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来源的除外)以...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定义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由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由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

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扶养人的范围界定时,要注意被扶养人是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扶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概括起来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由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比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儿,为避免胎儿出生后再次起诉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通常法院可以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儿出生为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交给胎儿的母亲保管,如果胎儿出生不是活体,则由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2.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16周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3.通常来说,需要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不只有受害人这一个扶养人,所以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负担被扶养人一部分生活费,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扶养费。但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但另外,受害人作为扶养人往往有超过一个的被扶养人,所以在被扶养人有数人时,为了避免加害人的负担过重,加害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但应对这段期间的生活费给予适当的补偿。

5.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6.关于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数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标准予以计算。另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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