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 1.本方的损害事实。在任何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都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受害人亲身受到伤害,距离证据最近,易于对损害事实进行证明,而侵害人距离较远。 2.被...
(一)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
1.本方的损害事实。在任何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都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受害人亲身受到伤害,距离证据最近,易于对损害事实进行证明,而侵害人距离较远。
2.被告的过错。因为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属于平等的关系,正如在前文所说的,他们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则视为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被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原告需要证明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不能证明此因果关系,则视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也就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损失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其需要证明的事实有:
1.本方的损害事实。
2.原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原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双方的过错都没有办法确定,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参考双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和造成损害的危险等因素来作出裁决。如果能够确定一方过错,另一方过错是否存在无法证明的,那么就由确定过错的一方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
1.本方没有过错。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为其过错。因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3.本方的损害事实。
4.本方的损害事实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
1.本方的损坏事实;
2.本方的损害事实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