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和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和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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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与以往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在于: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非盈利性,无责任赔偿,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容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起诉时可以直接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在程序意义上来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受害人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交通事故受损人的利益的尽快实现。从实务上来看,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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