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逐渐变成郡县制的过程

土司制度逐渐变成郡县制的过程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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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司制度的建立本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中央政府尚无能力采用郡县制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暂时措施。土司统治比较起郡县制来,自然是一种落后的社会形态,一般而言,在土司治下的人民都处于奴隶或农奴地位。土司的暴虐统治、经济压搾,土司之间的纷争仇杀,土司统治下生产方式与生活...

土司制度的建立本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中央政府尚无能力采用郡县制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暂时措施。土司统治比较起郡县制来,自然是一种落后的社会形态,一般而言,在土司治下的人民都处于奴隶或农奴地位。土司的暴虐统治、经济压搾,土司之间的纷争仇杀,土司统治下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极其落后,都显然应该加以改变。而且从实质上说来,土司统治是一种半割据状态,与中央集权制是水火不相容的。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必然要采取各种策略与办法,将土司制度逐渐改造成正式的郡县制,这就是改土归流。

明代中叶,社会已经长期稳定,中央政府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于是开始实行改土归流的工作。但改流必须有由头,例如因土官犯法,或土官无后不能世袭,或甚至借口“不系世袭”,因而裁撤土司,改设流官。如云南“鹤庆府土知府高伦与弟纯屡逞凶恶,屠戮士庶,与母杨氏并叔宣互相贼害”,正统八年“伦等皆伏诛”,鹤庆府遂改设流官。但改土归流直接侵犯了土著首领的利益,必然要招致土司的激烈反抗。在镇压力量不足时,有时改流的行动要受到挫折。于是在明末又辅行“众建诸蛮”的另一政策。众建诸蛮即汉代众建诸侯的陈规,将土司领域划小,以削弱其反抗力量。如对势力较大,而又经常挑起事端的广西田州、思恩两土府,明政府在派兵镇压后,就将该两府的辖境划为许多小片,设立许多小土司,分而治之。经过明中期以后的这些措施,土司势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

清代继续了明代的改土归流行动。清初在清军进人西南地区以后,改土归流随即展开。如顺治十六年(1659年),云南元江土知府那嵩反抗清兵,被吴三桂镇压,该府土官即被改为流官。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在雍正四年开始的。当年,清政府委派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五年以后,基本上完成了这三省的改流任务:“自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乾隆元年平定四川大、小金川土司叛乱后,设置美诺厅(后改懋功厅)、阿尔古厅,四川西北部土司也基本完成改流过程。这里说基本完成,意思指适宜改流者已经全部改流而已,并非所有土司毫无例外地一体撤废。如在云南省,就以澜沧江为界,改流只在江内进行,江外仍保留土司制度,这是因为江外条件尚不具备。对于甘肃境内的土司则终清之世从未改流,原因是这些土司“有捍卫之劳,无悖叛之事”

清末宣统三年民政部有一份奏折,把此前的改土归流情况作了一个总结:“西南各省土府州县及宣慰、宣抚、安抚长官诸司之制,大都沿自前明,远承唐宋,因仍旧俗,官其酋长,俾之世守,用示羁縻,要皆封建之规,实殊牧令之治。

康熙雍正年间,川楚滇桂各省,迭议改土归流。如湖北之施南,湖南之永顺,四川之宁远,广西之泗城,云南之东川,贵州之古州、威宁等府厅州县,先后建置,渐成内地。乾隆以后,大小金川,重烦兵力,迨改设民官而后,永远底定。比值筹备宪政,尤宜扩充民治。近年各省,如云南之富州、镇康,四川之巴安等处,均经各该疆臣,先后奏请改土归流。而广西一省改革尤多,所有土州县均因事奏请停袭,及撤任调省,另派委员弹压代办。此外则四川之瞻对、察木多等处尚未实行,德尔格忒、高日、春科等处甫经核准。伏维川、滇等省.僻处边陲,自非一律更张,不足以巩固疆圉。惟各省情形不同,办法亦难一致,除湖北湖南土司已全部改流官外,广西土州县,贵州长官司等,名虽土官,实已渐同郡县,经画改置,当不甚难。四川则未改流者尚十之六七,云南土司多接外服,甘肃土司从未变革,似须审慎办理,乃可徐就范围。”余下未改流的土司到民国时继续改流,但速度很慢,至民国24年,尚有土司186家,其中云南最多,有113家,四川次之,有69家,甘肃尚余4家。土司制度的彻底废除则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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