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土司制度,而又更加完善。虽然中原王朝已经改姓易代,但土官却继续存在下去。“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并“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明史•土司传》)同时又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大小来设置土司衙门,即所谓“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土司制度,而又更加完善。虽然中原王朝已经改姓易代,但土官却继续存在下去。“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并“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明史•土司传》)同时又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大小来设置土司衙门,即所谓“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为了加强对土司的控制,洪武末年起就将土司分为武职土司与文职土司两个系统,而又以武职土司为主,上系于各省都指挥使司,再达于兵部;以文职土司为辅,属于各省布政使司,再达于吏部。武职土司即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其中宣慰司在明代专为土著地区而设,不设于内地正式郡县之上,与元代有别;文职土司即军民府、土州、土县。
但在明代中期以后,文职土司地位上升,可以下辖武职土司。如永昌军民府就下辖安抚司四、长官司三。虽然中央政府授官以文武职分,但土官实际上并未按文武分职行事。除了文武两类土司而外,明代还有元代所无的卫所土司,因为明代新创“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的军事系统,在边疆和内地都有不设郡县只设卫所的情况,而这些地区有时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于是设在这些地方的卫所就称为XX卫军民指挥使司、XX军民千户所(如果仿照土州土县的叫法,这些卫所似乎也可俗称其为土卫、土所,虽然实际上不这么称呼),这些卫所的官员也“参用土人”,任为土指挥使、土千户等。
武职土司衙门的首长及佐贰官员由土著首领担任,品级较低的流官则主理经历司,掌握该土司地区的户口田粮赋役和军备状况。而在文职的土司衙门中,则不但经历由流官担任,即佐贰官员亦以流官为主。各省都司与布司就依靠这些流官来牢牢控制土司。据《明史•百官志》,明代设宣慰司11,招讨司1,宣抚司10,安抚司19,长官司173。
明代的武职土司名目与元代土司基本相同,但土司官员的品级却降了二到五级不等:元宣慰使从二品,明从三品;元宣抚使、安抚使和招讨使都是正三品,明宣抚使从四品,安抚使和招讨使则降至从五品,这显然是加强中央权威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