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明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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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第一级区划是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省),合称15省: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湖广(今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每省机构分...

明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第一级区划是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省),合称15省: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湖广(今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每省机构分置三司:

1.左、右承宣布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分领府州县,由中央六部统管

2.提刑按察使司主一省监察司法刑狱,听命于刑部、督察院

3.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

都司、卫、所是明代地方军事机构,内地卫所并不占有土地,只是不设府、州、县的边疆地区,由国家拨给土地屯种。每5600人设“卫指挥使司”,1120人设“千户所”,112人设“百户所”。分屯设兵,父子相继,世为军户,控守要害,也兼理地方行政。

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设:土司,委以当地部族酋长,世袭,管辖土府、州、县。

东北(黑龙江流域奴尔干都司)、西北(哈密七卫)、及青藏地区(乌思藏、朵甘思)设“羁縻都司、卫、所”,由少数民族酋长担任指挥使者,发敕书印信,隶于兵部。

西藏地方政教领袖有灌顶国师;赞善、护教、阐化、阐教王封号,受封于明朝皇帝,各有封地,形同地方政权。

朝廷为有效地控制土司,一般设“流官”值理。各级土官由朝廷委任,颁给印信,为其统治的凭证,明代土司之间纠纷,往往为争夺印信以取得属民的承认。明代一方面完善土司制度,另一方面又实行“改土归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袭,代以流官,逐步纳入地方行政系统。

明代设巡按御史为监察官员负责监察各省三司,以防止地方专权。例:戏剧中的江南八府巡按的故事。但因地方三权分立,无统一领导,产生政权运转不灵的弊病,于是明中叶以后又有总督,巡抚之设。巡抚:“巡守抚军”,以民事为主,设于各省。总督:以军事为主,兼理民政,大都设在边区。另有专管漕运、河运的总督。总督、巡抚对清代及后世影响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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