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朝时期的中枢官制

中国明朝时期的中枢官制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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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朝时期的中枢官制 中枢官制经改革后的基本状况 明朝时期的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

明朝时期的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领钦察两卫军的专设机构,明太祖沿袭此名,命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指挥全军。这样,明朝在建国前即形成中书丞相总行政,大都督掌军兵,御史大夫司监察的简要的国家机构。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与臣下讨论元朝灭亡的教训说:“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太祖把巩固新朝加强皇权作为建国建制的指导思想,着手对元朝的旧制进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后,在南京设应天府,废江浙行中书省,直隶中书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行省的地方政府,长官布政使,官阶正二品,位与六部尚书相等。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书省的权力,使行省直属于皇帝。中枢设通政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间陈诉,废除元朝奏事必经中书的旧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以此事为契机,决定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不再设“代天子理万机”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自秦汉以来,一千六百多年间,丞相一直是与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力量。废丞相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权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了。

丞相制废除后,管理朝廷政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书与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都御史,合称七卿。七卿与通政司的通政使、大理寺(督审刑狱)的大理卿又称为“九卿”。九卿分别理事,互相制约,各自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综理军务的大都督府也划分为中、左、右、前、后等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分别由皇帝指挥,不相统属,皇帝掌握了全部军权。

中枢官制经改革后的基本状况

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户部掌户籍土田、赋役实施、财政会计、漕运物价等政。礼部掌制定礼仪、贡举、祭祀、番国边夷朝贡。兵部掌武官升转、军户版籍、军令、武器制备及全国驿传。刑部掌司法行政、刑法实施、考核犯罪、颁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兴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陆道路管理。各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条章》,规定“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有请立丞相者,处以极刑。有明一代,中枢机构中,不再有丞相一职。

都察院——一三八○年罢御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设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纠内外官吏。在京师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监临乡会试。外出巡按地方,清勾军伍,提督学校,巡查盐政、茶马、漕政、屯政等务。(一四三五年增为十三道)。

中枢监察系统中,另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若干人,各科不等。其职权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都察院是朝廷监察机关,给事中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是皇帝控制六部行政的耳目。给事中有封驳权,可以封还执奏,驳正章奏违误,规谏君主,参予朝中大事的会议。都察院的御史,习惯上称“道”,六科给事中称“科”,统称“科道官”或“言官”。

通政使司——早在一三七○年,就曾设“察言司”收受各方章奏。一三七七年正式设置通政使司,职责是接受并汇呈内外官吏的章奏,凡民间的陈情建议、申诉冤枉、举报官吏不法等文书,也登记并汇呈给皇帝。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通政使也和六科都给事中一样,被允许参与朝廷大事的会议。

大理寺——明太祖建号吴王时,即设有大理寺,其后因革不常。一三八一年正式设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原来只是对司法行政、财政收支等案件,进行监察。后来凡刑部、都察院和五军都督府的断事官所审理的案件,都要送大理寺甄审。凡不按律例或案情有出入的判决,有权驳回改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被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要经过“三法司”的“会审”。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监察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是明初重要的法制成果。

翰林院——明太祖建国前即因元制置翰林院,设学士及侍讲等官。学士为正三品,名儒宋濂即曾任翰林学士,一时名士多在翰林院供职。一三八一年以后,翰林学士降为五品,但职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代皇帝草拟文告,兼充皇帝在文史方面的顾问,资深的学士有时也为皇帝或皇子讲述儒经,参议致治之道。翰林院学士以下的侍讲、侍读、编修、检讨等官员,往往也是皇帝的参谋。翰林院学士被允许参加商议大政事、大典礼的诸臣会议,与诸司参决其可否。(《明史》卷七三)

五军都督府——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有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各二人,从一品。都督佥事各二人,正二品。其长官多以公侯伯爵的武臣充任,品级高于六部。五军都督府除分领在京卫所外,还分领设在全国的十三个都司。五军府各有所辖军区,相互平行,以达到“使事不留滞,权不专擅”的目的。(傅维鳞《明书》卷六六)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各有职掌,相互制约,大体上兵部掌管军事行政事务,五军府掌管统兵作战。兵部受皇帝之命,发令调兵,但统兵权在五军府,统兵将官由皇帝亲自指派。军官的任免、赏罚由五军府与兵部会同办理。五军府的将官平时并不统军,遇有战事,兵部发出调兵令,五军府派出指挥官,统率京营兵或各地卫所兵作战。战事结束,军兵回归原地,统兵官归五军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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