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明朝时期赋役制的改革 中国明朝时期赋役制的改革 赋役的改革——面对明王朝财政收入的减少和民间赋役负担的加重,某些地方官员在其管辖地区,进行了改革赋役制度的尝试。 一五三九年,巡抚应天十府右副都御史欧阳铎察知苏松田肥瘠相差不多,但下田亩税五升,上者至...
中国明朝时期赋役制的改革
赋役的改革——面对明王朝财政收入的减少和民间赋役负担的加重,某些地方官员在其管辖地区,进行了改革赋役制度的尝试。
一五三九年,巡抚应天十府右副都御史欧阳铎察知苏松田肥瘠相差不多,但下田亩税五升,上者至二十倍,于是推行“征一法”,计亩均输。原来税重者不能尽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色)折除,实际上予以减轻。轻者不能明令增加,征收本色,递减耗米,实际上加重。为了防止诡寄等弊病,征收田赋,从圩不从户。欧阳铎的新法,曾得到内阁大学士顾鼎臣的支持,但未能推广。
一五五九年,浙江乌程人潘季驯以御史巡按广东,倡行均平里甲法。此法在广东始于成化、弘治,但后来的官吏多不能守。潘季驯加以整顿:先计州县之冲僻,以为用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官为发银,使吏胥里老承买。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这个办法使部分里甲力役变为出钱代役,有利于农民劳动,因此广人便之。嘉靖四十年(一五六一年)正月,潘季驯因即将离任,恐后任不能继续执行,上疏请朝廷降旨推行。户部议准,通行全省,如法遵守,年终籍记用银数目奏报。(《世宗实录》卷四九二)
一五六一年,庞尚鹏以御史巡按浙江,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先是实行“十段锦法”,最后又行“一条鞭法”。十段锦法,据说是“将十甲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承担徭役。“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止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挨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庞尚鹏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是仿自余姚、平湖二县原来实行的“均徭一条鞭法”,基本内容是:“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这就是说,第一,它改变了过去十年轮役的办法,实行十甲人户年年共同承应。原来以十年之差,而责之一年,重而难;现在则以一年之役,而均之十年,轻而易。第二,它改变了过去粮、役分别征用的办法,实行两者统一征收,简化了手续,减少了经手吏胥舞弊害民的机会。除浙江外,庞尚鹏还在其家乡广东和福建推行过一条鞭法,浙江、福建及其乡广东都因徭役减轻而乐行其法。
以上关于赋役制度改革的尝试,都只是实行于局部地区,而且都还只是局限于某些环节而不是赋役制度的整体。但是,这些尝试反映出当时赋役制的诸多积弊,改革赋役制度势在必行。这些尝试也为后来的赋役新法的制定,提供了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