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C-D与WDC-A合作协议*

为在世界数据中心系统内,更好地促进和发展有关学科的数据储存、处理、交换和传输,从而加速科技数据和信息的交流,为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提供可靠、迅速的数据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为研究计划提供必要的数据服务,WDC-D和 WDC-A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注意到WDC-D设于中国,世界数据中心中国国家协调委员会是代表中国处理世界数据中心事务的国家协调机构,其 日常工作由设在中国科学院的WDC-D协调办公室负责。

注意到WDC-A设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科学院是代表美国处理世界数据中心事务的国家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设在美国科学院的WDC-A协调办公室负责;因此,本协议的执行将由WDC-D协调办公室和WDC-A协调办公室负责。

2.注意到国际科联理事会(ICSU)于1987年11月正式发表的世界数据中心系统指南,对世界数据中心系统的总原则作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这些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友好、互助、互利的精神,全面合作。

3.合作的领域和内容

  • 在数据交换方面

双方同意在《世界数据中心系统指南》规定的范围内,各自向对方提供或协助对方感兴趣的数据和信息,并尽可能满足对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与数据交换有关的活动与安排提供便利。

双方鼓励分中心之间的直接数据交换和联系,如遇困难或难于解决的问题,双方的协调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磋商,积极协助分中心及其主管部门解决问题,保证数据交换渠道的畅通。

  • 在数据的贮存、处理和传输技术方面

双方同意及时交换数据贮存、处理和传输的最新技术信息,并通过参观、访问、讲学及其他形式的安排与提供技术资料、协助对方购置所需设备等途径,协助对方获得和掌握这方面的技术。

  • 在数据中心的管理方面

为便于数据的收集、贮存、处理、交换和传输规范化,并保证数据的质量,提高中心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双方同意在数据中心的管理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注意到WDC-D是一个新设立的机构,WDC-A将视可能支持WDC-D尽快进入正常运行,并在技术与管理需求方面提供支持与便利。

4.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双方确定如下合作方式:

  • 使用现有的可能手段,交换所需数据;

  • 根据需要及时交流管理经验;

  • 根据协商进行工作访问,原则上两三年进行一次,由双方协调办公室安排;

  • 根据需要和可能,举行与数据工作有关的学术讨论会、工作会议;

  • 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访问学者、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到对方工作;

  • 根据协商,进行专项技术考察与访问;

  • 双方鼓励和支持分中心之间的直接对话和在本协议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 经双方协调办公室协商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5.经双方协调办公室协商同意安排的访问、考察、讲学、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及其他形式活动,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人员在接待方停留期间的食宿及其国内的交通费用,双方协调办公室也将协助分中心之间按上述原则为其活动作出安排。

6.双方协调办公室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以访问或通讯的形式商定下一年的年度合作与交流计划。

7.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协调办公室协商解决。

8.协议的修改:如一方对协议的文本要加修改,应即以通讯或口头的方式向对方正式提出,经双方讨论同意后方可修改。

9.协议的文本:本协议由中文及英文写成,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10.协议的时效: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

*作为WDC-D代表团与WDC-A与B讨论双边合作的依据,在国家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