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市政当局对寺庙调查

民国时期市政当局对寺庙调查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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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内政部拟订《寺庙登记条例》,附发表格数种,开始了第一次官方组织的寺庙登记。1929年1月国民政府又核准颁布《寺庙管理条例》,以加强对寺庙的管理,推进登记工作。这一条例不仅对涉及登记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还对庙宇兴办公益事业做出明确要求,规...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内政部拟订《寺庙登记条例》,附发表格数种,开始了第一次官方组织的寺庙登记。1929年1月国民政府又核准颁布《寺庙管理条例》,以加强对寺庙的管理,推进登记工作。这一条例不仅对涉及登记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还对庙宇兴办公益事业做出明确要求,规定“寺庙得按其所有财产之丰绌,地址之广狭,自行办理左列各项公益事业一种或数种”。这些公益事业包括各级小学校、民众补习学校、夜校、图书馆、阅报所、育婴所、贫民医院等。这种做法旨在推动寺庙利用其建筑空间为社会公益服务,同时也能起到以庙养庙、增加收人的效果,此条例与清末新政时提出的“庙产兴学”思想一脉相承。这项条例的颁布导致民国时期北京城内很多寺庙(宗教信仰空间) 改建成学校或让出一部分庙产土地用于社会公益。

民国时期的第二次寺庙登记开始于1936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制定新的《费庙登记规则》,北平(1928年北京改称)寺庙调查登记由北平市政府社会局执行。据1936年1月21日《北平市政府为检发内政部寺庙登记规则致社会局训令》载: 1928年的寺庙登记“各省市因种种关系,多未能完全举办”,故此次登记要求 “各省市无论已否依照寺庙登记条例办理,应将辖境内所有寺庙一律从新总登记,限于民国二十五年六月底以前为第一次寺庙总登记完毕之日”。所以,1936年的寺庙登记也被称作是“第一次总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寺庙人口、财产、法物三类,规定“寺庙登记之举办,分总登记及变动登记二种。总登记每十年举行一次,变动登记每年举行一次”。

与1928年情况相似,在新的《寺庙登记规则》第十三条中再次明确: “本规则于天主、耶、回及喇嘛之寺庙不适用之”。这样一来,1936年寺庙总登记册中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伊斯兰教之清真寺和喇嘛教寺院仍未登记在册,应当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土地、建筑物等宗教信仰空间。尽管很多调查报告中都给出了北京寺庙的总数,但是如果不对其复杂的统计参数加以说明,是很难让人信服和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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