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治机制的发展现状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治机制的发展现状


发布日期: 2017-01-24 更新日期: 2017-01-24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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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呈现出无上位法可依、有法不依及有法难依的现状。为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尚需及早创制上位法,提髙违法成本,实现科学立法。 首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创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当前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呈现出无上位法可依、有法不依及有法难依的现状。为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尚需及早创制上位法,提髙违法成本,实现科学立法。

首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创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李明德在 《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议案》中指出“修订测绘法是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需要,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要求,是完善测绘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修订测绘法已具备了基本条件”。他建议,应重点考虑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新增一章“地理信息安全与应用”;二是修改测绘法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三是修改测绘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四是推动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施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补充“地理信息安全”相关内容,使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在测绘基本法中有法可依。此外,适时考虑创制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安全法》,以解决“现行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和法规主要依据测绘领域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而针对地理信息自身特点的政策和法规并不多见”这一矛盾和冲突,实现专法专治。唯有从上位法的高度对地理信息安全进行顶层法律设计,方能更好地促进统筹监管、协调监管。

其次,适时提高违法成本,力戒有法不依。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失泄密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较低,尤其是针对涉外违法测绘案件的处理力度较弱。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调研显示,众多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对于这类从业单位的现行法律罚款与其预期收益相比往往显得微乎其微。为此,必须上调所承担法律责任中的罚款金额,参照受追缴的非法收益,合理划定罚款限额。此外,通过比较英国、美国、芬兰、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涉外测绘监管法律法规可知,这些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定性惩处非常严厉。新加坡的严刑峻法及其法制效应给我们以启示: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的行为必将随着违法成本的提高而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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