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现状


发布日期: 2017-01-22 更新日期: 2017-01-22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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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家法律 我国适用于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有五部:第一部是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①参加间谍组...

1.国家法律

我国适用于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有五部:第一部是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为我国打击地理信息泄密等犯罪活动、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部是2002年12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这是在我国从事地理信息活动和进行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通过调整在地理信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确定了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行政管理行为,为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第三部是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这部法律,我国对涉及地理信息安全的诸如从业企业、人员资质资格,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以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等重大事项,实行审批制度,该法成为我国在地理信息活动的关键环节、关键要素把住安全关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四部和第五部是1993年2月22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两部法也都从保密的角度对国家安全事项进行了规定,也是规范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2.法规

我国规范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有四部:第一部是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其明确规定: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该条例为加强地图编制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指南。第二部是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其对测量标志基础设施保护制定了规范化标准;第三部是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其对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等重要内容作了规范;第四部是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其对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使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3.部门规章

我国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有六部:第一部是2000年国家测绘局发布实施的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行政处罚作了详细规定。第二部和第三部是《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部是2003年施行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其对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加强了管理。第五部是2006年施行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其加强了对地图的审査,特别是对内容的保密审査,做出了“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査的证明文件”等规定。第六部是2011年4月27日修正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实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4.政策性规范文件

我国还制定了一些政策性规范文件,如2003年发布施行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06年实施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施行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2008年由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实施的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施行的 《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累计近30个。

有关地理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配合我国的地理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各地区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有109部,其中地方性法规35部,地方政府规章74部。

在国家有关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中,《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简称《17号文》)中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保密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除了《17号文》以外,其他行业的国家.

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及统计数字可见,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有关的立法已经突破百部,在数量上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而且涉及面也较广泛。从我国有关地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内容上看,都集中体现了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之为贯穿于整个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即通过规范管理地理信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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