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末期东北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措施

中国清朝末期东北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措施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1-0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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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重将军职权。 专一府尹事权 削减盛京五部之权 裁奉天府治中,增加首道,调整地方行政组织 相关链接 1875年(光绪元年),奉天将军崇实提出《变通奉天吏治章程》,得到清政府的批准。该章程总计7款,其中5款的内容涉及奉天行政管理机构的变革,这使清初以来的...

1875年(光绪元年),奉天将军崇实提出《变通奉天吏治章程》,得到清政府的批准。该章程总计7款,其中5款的内容涉及奉天行政管理机构的变革,这使清初以来的旗民双重管理体制开始瓦解,揭开了东北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序幕。

崇实改革的措施,主要是统一事权、解决旗民分治的问题。

加重将军职权。

崇实认为:奉省积弊,在于旗民不和,而推其本原,实因将军于地方各官向不兼辖,遇有会办事件,呼应往往不灵。因此,他提出将盛京将军一缺,改为管理兵刑两部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务,“即仿各省总督体制,例加兵部尚书衔,另颁总督奉天旗民地方军务关防一颗,并兼理粮饷字样,以便管带金银库印钥,且可稽核户部出人”。由此,盛京将军独揽了奉天省的民政、财政和军事大权,变成了事实上的“总督”。

专一府尹事权

为专一奉天府尹事权,崇实建议,以巡抚体制,将“奉天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御史行巡抚事”,安民察吏,并专理旗民讼争,“旗民词讼命盗案件悉归专理”,这样就避免了以往旗民交涉,必须邀同盛京户部兼尹及盛京刑部会办定案,府尹不能自专的“事权不一,政出多途”的弊病。

削减盛京五部之权

为隆陪都体制,崇实改革保留了五部,但对其权责作了明确的划分。户部掌管奉天、吉林、黑龙江粮饷,责任非轻,因而户部侍郎不宜再兼府尹;刑部不再管理一般旗民交涉案件,只有旗民交涉罪在犯徒以上者,方准该部按律审理,其余一概不得干预;兵部的驿站事务由州县兼理,对所属驿丁,准其会同兵部所派驿站监督,随时察核。该司官等“如再有违例收呈、提案及相验逾限等事,由将军指名严参,严格限制盛京五部权力的扩张”。

裁奉天府治中,增加首道,调整地方行政组织

崇实认为:奉省大吏太多,下僚太少,足轻首重,是以政令不齐。奉天府治中系京员外官,而通省清查亏空,督办案情,须有专司,方资表率。因此,他提出裁奉天府治中,添设奉天驿巡道作为首道,负责稽查事务,掌理全省驿站及新设捕盗营的同、通、州、县。旨在“州县与将军、府尹之间,增加一个承上启下的中转机构,加强对基层行政组织的稽查”。

变通旗民地方各官职掌。旗民交涉之案,按照规定,各州县与城守尉会同办理。但是,禀将军的由城守尉与州县官并书,而禀府尹则只有州县官,致使“同一公牍,任意分歧,遂至守尉目中几无府尹。营私挟诈,何所不为,且于地方尤有数弊”。针对此,崇实提出,按照热河定例,将奉省境内各州县官全部加理事等衔,今后奉省地方一切案件,无论旗民,专归同通州县等官管理,“其旗界大小各员,只准经理旗租,稽捕盗贼,此外不得丝毫干预。本城旗人,不许做本界武职,各处城守尉,拟择宗室中谙练人员担任”。此外,在地方州县官的选用上,崇实建议取消对官员任职资格上的满汉限制,嗣后“奉省各厅州县等官仿照热河之例,满汉兼用”。满汉差别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族偏见,致使汉族官员比重上升,民官增多。

崇实对奉天旗民二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经军机大臣六部九卿议准,很快得到朝廷批准。这次改革,主要表现在旗民双重管理体制高层权力的整合上。盛京五部“在管理体制中退居次要地位,将军和府尹的地位上升”,奉天将军仿照总督体例行事,总揽奉天的政治、军事、经济大权,奉天府尹行巡抚事,事权走向单一,地方州县等官满汉兼用,削减了八旗组织机构对地方行政事务的管辖权,“州县在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上升,能够真正履行地方基层政权职能”。因此,这次改革是东北行政从军政统治向民政统治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向一元化管理体制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虽无行省之名,但已具行省之实,为行省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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