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时期的法制

中国清朝时期的法制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6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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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例的编修 司法 刑名 法律内容 相关链接 律例的编修 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时,开始订立法制,以维护奴隶主国家的统治。与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国时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时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窃盗。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的叛乱,以维护统治秩...

律例的编修

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时,开始订立法制,以维护奴隶主国家的统治。与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国时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时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窃盗。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的叛乱,以维护统治秩序。奴隶反抗,主人可以随意处死,不须执法。禁窃盗主要是在保护私有财产。清太宗时,始有成文的法令,称为“盛京定制”。顺治帝即位,多尔衮领兵入京,任用汉官统治汉地。明令宣布汉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一六四五年(顺治二年),据明律参稽满族的旧法编修清律。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以顺治帝名义撰写的序文,说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进了满族旧制的内容。所谓“附例”即附录案例,以说明律文续有增删。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条。康熙帝亲政后,继续实行顺治律,命大学士兼刑部尚书对喀纳将律文予以校正。一六七九年,又命满汉大臣会同更改条例,别自成书,名为“现行则例”。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现行则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颁行。随后又命刑部尚书图纳、大学士张玉书等于每篇之后,增加疏解,以注释律义(未正式颁行)。

司法

顺治帝时采用明制,康熙帝继续沿袭。朝廷最高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刑部尚书例由大学士兼领,权位极重,与明制又不尽相同。外省刑案统由刑部复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审理。不须三法司会审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无权过问。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汇奏。顺治时设有督捕衙门,缉捕逃人,隶兵部。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属机构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县官承审户、婚、田土诸案及笞杖轻罪,称为“自理”。重大案件须报府,转呈按察使,以至巡抚、总督。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抚定罪。流刑与死刑,均须呈报刑部复核。地方各级审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许向上级申诉。

地方重大案件判处死刑,经刑部复核,由六部尚书与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等九人,习称“九卿”会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进行,称为“秋审”。霜降后至冬至前,审理刑部审决的京城案件,称为“朝审”。每年夏季自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员、刑部承办司与各道御史会审京城的笞杖等轻罪案件,称为“热审”。

满汉官员犯罪,须先呈报皇帝请旨,司法机构不得自行提审。满族宗室犯罪,须由宗人府审理。京城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旗民。内务府慎刑司专理上三旗案件。其他汉人官衙不得审判满人。地方府县审理满人案件无权判决,须呈报满人将军、副都统、理事同知审处。

刑名

清律沿袭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刑。笞用小竹板责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杖用大竹板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流是流放二千里至三千里,又三等。死刑分绞、斩两等。五刑共分二十等,称为刑等。处刑时依据罪情轻重,减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较斩刑尤重者有凌迟、枭首示众、戮尸诸刑。较流刑为重者有迁徙(安置远地不准回籍)、充军(二千里至四千里五等)、发遣(发至边地军中为奴)诸刑。

满人在处刑时也优于汉人,可依律“减等”或“换刑”。满人监禁收入专设的内务府“监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监狱。

法律内容

顺治至康熙时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汉人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清律类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辖分为六个系统。六律中都贯穿着维护封建国家皇帝与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妇,社会上地主与农民的统治关系。源于唐律的“十恶”是不赦的大罪,谋反与谋大逆(谋毁宗庙宫室)者不问首从,均凌迟处死。子孙殴打父母、祖父母者处死,祖父母、父母打死违反教令的子孙只杖一百,故杀的也只徒一年。妻子殴打丈夫者杖一百,殴打致疾者处死。丈夫打妻子不至折伤,不治罪。折伤以上,也减罪二等。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因过失杀妻妾者,不论罪。佃户见田主,不论老幼,都行以少事长之礼。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五十两以上笞二十,百两以上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给主。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负债者孽畜产业,杖八十,例准“纳赎”,即出钱赎免。清律的各项规定,维护封建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政治关系的阶级性质,是很明显的(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

清律沿袭明律而“参以国制”,仍然维护残存的满族奴隶制度,以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家生奴仆及契买奴仆,须世世为奴。奴婢不能与良人通婚。奴婢殴打主人处死。但主人杀奴婢,处杖刑或徒刑。这较之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婢的奴隶制度来,多少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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