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正在怀孕或已经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目的是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正在怀孕或已经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目的是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劳动法生育保险在我国建立的法律基础,其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第二种形式是从1988年以后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法律依据是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目前这种办法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2010年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2,33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60万人。全年共有211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37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