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没有争议。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机动车辆被盗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中断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当然也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这种情形下显然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
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没有争议。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机动车辆被盗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中断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当然也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这种情形下显然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侵权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该批复中虽然仅指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该批复的精神,推而及之,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也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文中所提的“肇事人”通常是指盗窃机动车的驾驶人,但也有时候是盗窃机动车的人在窃得后让他人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应当是赔偿义务人,对于驾驶人,则看其在驾驶时是否明知该车辆为盗窃车辆,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车为盗窃车辆,则该肇事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如果驾驶人明知所开车辆为盗窃车辆还驾驶,则应当与盗窃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害人来说,如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肇事而受到伤害,可能在短时间内难以获得肇事人的赔偿,此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值得提醒的是,对于机动车车主来说,要避免车辆被盗后盗车人肇事责任还由自己承担,就必须负担车辆在肇事前已经丢失的举证责任,否则无法摆脱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而最好的证据便是机动车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有关记录。所以,在此提醒车主,一旦机动车丢失,必须尽快向公安机关保安,避免盗车人驾车肇事后还得自己为其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