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风险定义的评述

对部分风险定义的评述


发布日期: 2016-10-25 更新日期: 2016-10-2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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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部分风险定义的评述 对部分风险定义的评述 当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我们已进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时,各种关于“风险”的学术理论、技术方法、应用系统、政策和法律纷纷面世。然而,对于什么是“风险”,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 对于自然...

对部分风险定义的评述

当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我们已进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时,各种关于“风险”的学术理论、技术方法、应用系统、政策和法律纷纷面世。然而,对于什么是“风险”,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

对于自然灾害的概念,人们的认识是较为统一的。例如,“地震造成的损失是自然灾害”,对这样的陈述,没有人会提出异议。厘清自然灾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后,给出自然灾害的定义就比较容易。但对于风险的概念,似乎不易厘清其内涵和外延,“风险”总给人一种捉摸不透的感觉。

在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中,他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处理由现代化本身诱发和带来的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的一个系统方法”。也就是说,风险是“一种特定的处理方法”,方法不当,就会出现灾难。例如,由于当时苏联对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管理方法不当,1986年4月26日该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造成约9.3万人致癌死亡。然而,在贝克的定义中,风险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根本无法厘清。即使是限定在社会学的范畴内,将“方法”放在定义概念中描述“风险”的内涵,也让人“一头雾水”。

瑞士再保险公司将“风险”界定为“有损失可能性的条件;该条件也被保险从业员用于说明保险标的或承保的风险”这里,“风险”又被视为是“一种特定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保险标的可能会被毁坏或灭失。例如,建于活动断层上的房屋,极易被地震毁坏。这里的“地震地质条件”,就是风险。再例如,将贵重保险标的放置于没有防盗设施的房屋中,极易被盗。这里的“没有防盗设施”这一条件,也是风险。然而,在这个保险业的风险定义中,风险的内涵和外延仍然不清楚,将“条件”放在定义概念中描述“风险”,也不恰当。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2007年4月6日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对“保险风险”界定,则是指“由于对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里,其核心是沿用了“损失的可能性”这一保险业中常用的表述方式。然而,什么是可能性?定义起来更加困难。也就是说,“指引”中的这一界定不满足下定义“应清楚确切”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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