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问责机制的完善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问责机制的完善


发布日期: 2017-01-25 更新日期: 2017-01-25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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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行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要让参与政策供给的人员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应尽快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 一方面要强化权力机关监督与问责。一是应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程序和制度。要以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地理信息安全决...

推行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要让参与政策供给的人员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应尽快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

一方面要强化权力机关监督与问责。一是应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程序和制度。要以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地理信息安全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如审议的程序、议事的规则、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式等。二是应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要制定必要的制度和法规,以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审査政府地理信息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三是应建立重大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出台前置审查制度。即对于政府即将出台的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由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专门审查委员会进行前置审查。四是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的质询权、调查权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的程序监督,督查政策供给是否按照科学的程序实施,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决策者的问责权。

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监督与问责。达尔认为,无论是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还是防止少数人的暴政,政治学家应注意的关键因素是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是宪法上的分权制衡,尽管后者也是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先决条件。因此,借助公民及第三部门力量构成对政府有效的制约,对于保障政府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的有效监管至关重要。为此,政府应建立公民问责与权力监督机构之间的有效对接机制,公民可将问责的意愿输入到权力监督体系中来, 通过宪政体制的运作实现对在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中乱作为或不作为的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审査和责任追究。另外,要以法律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参与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质量和效率的评估和监督的权力,强化非政府组织对政府地理信息安全决策的监督与问责。新闻媒体监督与问责也是社会监督问责的重要方面。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要制定《新闻法》来规范和保障新闻媒体问责的权限范围、监督问责程序,切实发挥新闻舆论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全过程进行监督所起到的政治压力和舆论压力,使新闻媒体起到规范政策供给、传递民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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