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发布日期: 2017-01-24 更新日期: 2017-01-24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889

标签:

摘要: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地理信息失泄密案件逐年攀升——尤其是近年来涉外非法测绘案件居高不下,这一事态发展与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不全及执法不力息息相关。在天地图打造、数字城市建设、地理信息产业腾飞等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制漏洞与松散执法未能给予地理信息...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地理信息失泄密案件逐年攀升——尤其是近年来涉外非法测绘案件居高不下,这一事态发展与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不全及执法不力息息相关。在天地图打造、数字城市建设、地理信息产业腾飞等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制漏洞与松散执法未能给予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以有力法制保障,致使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长期存在。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方面,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无“大法”可依。目前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最为相关的上位法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俗称地理信息领域的“大法”。该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十来年。然而,从“大法”的第一章“总则”到接续内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限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及法律责任和附则”,并未详见地理信息安全及监管相关内容。因此,在实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时。往往遭遇无大法可依的尴尬处境。此外,现行地理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法规主要依据测绘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而针对地理信息自身特点的政策和法规并不多见。由此可见,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上位法的缺失造成全国上下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政策法规的难以统筹和各自为政,这也成为造就当下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难以实现整体性治理的法制因素。

另一方面,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有法难依。前面所述有法不依是针对法律施行对象而言,然而,立法主体之立法不明同样会使得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举步蹒跚。涉外地理信息失泄密案件近年呈高发态势,从立法角度出发究其原因,则1983年制定的《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不能不说与之关系重大。192号文件至今已发布执行30余年,法律应有的时效性早已丧失殆尽。这其中众多规定,如国家批准概念如何界定、政府职能延伸的企业、保密技术处理方式、保密处理的内容、适用范围等都需要通过程序加以确认和明确。30余年间曾提议修改过若干次皆因时局等原因未果。如今,该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实际需要。现行法制中除了存在时效性差导致的有法难依问题外,规定含糊不清同样散见于诸多法制规范中,这也为依法监管设置重重阻碍。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调研过程中,相关负责人指出实际监管中诸多让人啼笑皆非的现行规定。其中,最突出的一条便是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秘密目录里的第十五号: “非军事禁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属于长期秘密级别。殊不知,早期曾出现过日本航模分段式拍摄长江水道沿线水文植被分布的前车之鉴。这恰恰是对现今依然以测绘面积大小作为秘密划分范围指标进而依旧存在诸如“6平方千米”一类规定的极大讽刺。立法不明导致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有法难依,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无章可循。

关注公众号
获取免费资源

随机推荐


Copyright © Since 2014. 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吉ICP备05002032号

Powered by TorCMS

OSGeo 中国中心 邮件列表

问题讨论 : 要订阅或者退订列表,请点击 订阅

发言 : 请写信给: osgeo-china@lists.osge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