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城市的选址及规划体制

古代城市的选址及规划体制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7-01-0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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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址选择问题 “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管子•乘马篇》。《度地篇》更说:“夷吾之所闻能为灞王者,盖天子圣人也。故圣人之处国者,必于不倾之地,而择地形之肥饶者,乡山左右,经水若泽,而且还提出要避免“五害”...

城址选择问题
“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管子•乘马篇》。《度地篇》更说:“夷吾之所闻能为灞王者,盖天子圣人也。故圣人之处国者,必于不倾之地,而择地形之肥饶者,乡山左右,经水若泽,而且还提出要避免“五害”,即水、旱、风雾电霜、厉及虫,并认为“五害之属,水最为大”(《度地篇》)。

从上述,可见《管子》选择城址很重视地利,讲求建设的经济效果,所以必须避免“五害”,尤其是水、旱之患。所论虽属国都选址问题,其他城市亦应如此。

规划体制问题
《管子》书中涉及城市规划体制的,除上述城市分级问题外,《小匡篇》还提出了改革旧的乡遂体制的主张。“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小匡篇》。以此替代旧的乡遂建制,从而改革了以往的国野规划体制。

本来宗周营国有乡遂制度。城(国)及四郊的地方建制属“乡”,郊外之“甸”的地方建制属“遂”。王城置六乡六遂,诸侯国都为三乡三遂。乡遂之分实即国野之分,有国有野是宗周城邑规划的基本体制。国(城)中及四郊的居民主要为奴隶主贵族及自由民,称“国人”;而“野”的居民主要为农业奴隶,称“甿”或“野人”。由此可见,国野之别在地域上是城市与农村之别,就居民成份而言,则为统治与被统治的阶级之别。

《管子》所提出的城市规划体制则不同,只有“乡”而无“遂”,且“乡”的建置数量也突破了宗周的礼制等级约束。更可注意的是,强调按职业分“乡”,改变了宗周那种按阶级、分国野组织聚居的体制。这些变化表明,旧的国野对立的城市规划体制,正在向新的封建社会按生产分工的城市与农村规划体制转化了。

分析《管子》的新规划体制,我们可以看出,它一方面扩大了“定民之居,成民之事”这一规划原则的运用范围,以利积极发展社会经济;另一方面,又继承了宗周乡遂制与建军关系的传统,通过增加乡的数量,以“作内政而寓军令”的方式,达到扩展军事实力的要求。按照管子计划,齐国的三军,便是集二十一乡之人力而组成的。

在《管子》这个体制中,设“工商之乡六”一举,表明其时民营工商业有了发展,从业人员亦多,故设置六乡进行管理。齐建国以来,素重工商业,春秋中叶后更有较大发展。考古发掘齐临淄故城遗址,发现大城北部近市一带,分布有不少制骨、冶铁、冶铜作坊遗址。这带当是春秋以来民间工商业聚集处所,可与《管子》规划工商之乡的体制互相印证。从这里,也可看出《管子》规划体制的时代背景了。

城市规模问题
《管子》继承和发展了古代制邑的“地邑民居必参相得”的规划传统,根据其时形势要求,提出:“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八观篇》。因此,城市规模必须与周围田地以及城市居民数量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既可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给养,也有利于巩固城防。这种“养”、“守”结合的规划理论,实寓有农战政策的含义,充分体现了诸侯兼并战争时代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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