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吉林省的垦荒与移民政策

民国时期吉林省的垦荒与移民政策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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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放官荒 抢垦政策 相关链接 吉林省土质肥沃,而荒地较多;气候比黑龙江省温暖,交通也便利;吉林省当局及地方人士,很热心招致移民,奖励垦殖。因而,民国以来,吉林省的移民事业,渐次发达。吉林省招垦、接纳移民之地,主要有依兰、富锦、同江、绥远、桦川、勃利、方...

吉林省土质肥沃,而荒地较多;气候比黑龙江省温暖,交通也便利;吉林省当局及地方人士,很热心招致移民,奖励垦殖。因而,民国以来,吉林省的移民事业,渐次发达。吉林省招垦、接纳移民之地,主要有依兰、富锦、同江、绥远、桦川、勃利、方正、同宾、苇河、珠河、长山岭、东宁、密山、舒兰、宁安、穆棱、敦化、汪清、和龙等县。

出放官荒

1913年4月,吉林省政府发出布告:“案查吉省荒地,自前清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间,设立东三省屯垦总分各局,通饬各属一律停放,专备屯垦。嗣因武昌起义,屯垦中辍……(现)以垦户东来,络绎不绝,拟请仍饬各属,照章勘放,以实边囷……俯念边陲重要,亟取开放主义……无论大段官荒,畸零散荒,均准民间报领,而免荒芜”。

1913年、1914年间主要出放了由依兰至密山官道间大小五站荒地60万垧;勃利官荒20万晌;虎林官荒19万余晌。1917年,吉林省颁布了《吉林省勘放官荒试办章程》18条,规定在吉林省腹地20县范围内,全面出放官荒,由移民备价承领,其价每亩自1角6分至5角不等。至1923年,同宾、五常等县共勘放荒地7,853余响。尽管经过多年开垦,但吉林省未垦荒地依然很多。1926年,依兰镇守使李杜视察吉林省东北部垦务状况时,所见仍是“满目荒凉”,“民稀财绌”。虎林、饶河、绥远、同江、富锦、桦川各县约有荒地300万垧,“开垦者不过1/10”;勃利、宝清、依兰、方正、穆棱、密山等县,亦有荒地500万垧以上。1927年,吉林省长公署筹款10万元,在同江县开辟垦区,共招到移民800余户,设置了28个村屯。1928年,吉林省为救济直鲁难民,奖励开垦荒地,特颁布优待垦民办法,规定:长春、吉林、滨江及奉天、安东、营口,各难民收容所内收容之难民,经检查后,确为安分良民,愿来吉省指定地开垦者,由铁路局输送,并按人分给食物;1928年,吉林省为救济直鲁难民,奖励开垦荒地,特颁布优待垦民办法,规定:

1、开垦地指定为依兰道之伊兰、饶河、绥远、同江、虎林、宝青、密山县等处

2、未开垦之地令难民开垦,6年后,返还该业地主之原地价,无主荒地,由县公署分配发给执照开垦;

3、垦田所用之器具、种子、粮食等,由省公署发给,3年后由垦民偿还;

4、待遇难民规则,由省属规定颁行各县办理。

抢垦政策

除全面出放官荒外,尚有所谓“抢垦办法”。吉林东部介于松花江乌苏里江之间及东南诸县,未垦荒地面积广大,向来无人垦耕。大段荒地,往往被领户所包揽。他们“既无资力以招雇佃丁,又囿于地方主义”,因而为“移民所不敢睥睨”,其“惟一目的不过坐待地价之增长,收将来之利益”。这种做法,延缓了土地的开发,使部分移民徘徊于移垦区之外。因此,为催垦起见,1929年,吉林省颁布《吉林省沿边清丈各县荒地抢垦试办章程》。

同年,苇河县亦实行催垦政策,规定垦户所领荒地必须在1928年垦出3/10,1929年垦出7/10,1930年垦齐,“过期如再不开垦,撤销另放,原交荒价充公”。

除以上抢垦试办章程外,又有奖励抢垦水田办法。规定:从事水田之耕作者,“无论官荒民荒,其最初3年之收益,概归开垦者所有,并免除一切捐税”。到第四年,稻米之收益,“由地主与开垦人按成分配。即地主3成,开垦者得7成”。

为了更好地照顾移民,另设垦户招待所于各县城及其他乡镇。移住者一经向各该所请求,其管理员就引导到该区内各县指定的地点,使住在官有房屋内,再借给农具等,至于土地及种子的承领,不需一文。并且在到开垦地的要道上,派兵保护,使无危险。每户所承垦之荒地,自10垧至30垧。官有的地价,分3年支付;地方公有的,则租给垦户佃种,收其佃租;民有的,从其习惯。以上办法因地制宜,故垦民毫不感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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