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7-01-12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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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1928年蒋介石国民党政府统一中国,从北京迁都南京,将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特别区改为省,川边改称:西康省,直隶改称:河北省,京兆顺天府改作北平直辖市,奉天改称:辽宁省,新设宁夏省,加上原有的22省,这样1929年时全国共有28省,2...

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1928年蒋介石国民党政府统一中国,从北京迁都南京,将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特别区改为省,川边改称:西康省,直隶改称:河北省,京兆顺天府改作北平直辖市,奉天改称:辽宁省,新设宁夏省,加上原有的22省,这样1929年时全国共有28省,2个地方:西藏、蒙古,以及六个直辖市: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当时称“特别市”。1930年称“中央院辖市”,同时取消“道”级政区。恢复省、县二级制。1932年以后陆续在省县之间又分设若干专区,由行政督察专员领导,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关。但严格地说:专区还不能称正式行政区单位。

1932年,全国共28个省,首都是南京、江苏(镇江县)、 浙江(杭县)、 安徽(怀宁)、 江西(南昌)、湖北(武昌)、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河北(北平)、山东(历城)、 河南(开封)、 山西(阳曲)、 陕西(长安)、甘肃(皋兰)、 宁夏(宁夏)、 青海(西宁)、 福建(闽侯)、广东(番禺)、 广西(邕宁)、 云南(昆明)、 贵州(贵阳)、辽宁(沈阳)、 吉林(吉林)、 黑龙江(龙江)、 热河(承德)、察哈尔(万全)、 绥远(归绥)、 新疆(迪化)、 西康(康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行政区划又作了相应的调整:①收回被日本强占半个世纪的台湾省;②将东北三省划分为九省;③外蒙古于1946年1月独立,脱离中国政府。外蒙历史上是中国的一部分,1911年,沙俄策动“自治”,1921年,蒙古革命胜利,宣布独立;1924年,中苏协定规定:苏联承认外蒙古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1945年雅尔塔会议苏美英三国秘约以外蒙古独立、大连港国际化,换取苏联在对德战争结束后参加对日本作战,实际损害了中国政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947年旧中国的第一级行政区为:

中央院辖市12个: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重庆、大连、哈尔滨、汉口、广州、沈阳、西安、青岛。

省35个:江苏(镇江)、浙江(杭州)、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湖北(武昌)、湖南(长沙)、四川(成都)、西康(康定)、福建(福州)、台湾(台北)、广东(广州)、广西(桂林)、云南(昆明)、贵州(贵阳)、河北(清苑,保定前称)、山东(济南)、河南(开封)、山西(太原)、陕西(西安)、甘肃(兰州)、青海(西宁)、辽宁(沈阳)、安东(通化)、辽北(辽源)、吉林(吉林)、松江(牡丹江)、合江(佳木斯)、黑龙江(北安)、嫩江(齐齐哈尔)、兴安(海拉尔)、热河(承德)、察哈尔(张桓)、绥远(归绥)、宁夏(银川)、新疆(迪化)

地方一个: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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