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元朝时期的佣工

中国元朝时期的佣工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9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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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佣工 相关链接 佣工 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佣匠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元朝一代依然继续存在。元末徐一夔记杭州城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他记述手工作坊的情...

佣工

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佣匠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元朝一代依然继续存在。元末徐一夔记杭州城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他记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又说这些佣工每日得佣钱二百,有技艺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别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佣他。这些佣工的社会、法律地位与佃户约略相当。宋律有佣雇的“人力”“女使”,与“作匠”“佃客”并列。

元代法律规定:“诸佣雇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己身,许诉官;余非干己,不许告讦,著为制。”这同佃户告地主的处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谓“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称呼。他们原来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内,根据契约与主人发生主雇关系;当限满赎身后,与主人的主雇关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袭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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