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仍允许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意向,在很大程度上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了方便,也就是会尽量尊重参保职工选择自己更愿意去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会太过僵硬地把参保职工固定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一般...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仍允许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意向,在很大程度上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了方便,也就是会尽量尊重参保职工选择自己更愿意去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会太过僵硬地把参保职工固定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而言,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管理能力的地区根据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具体操作中,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另外,在一年后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再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也就是说,在这类药店购买相应药物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审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时,一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二要引人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三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