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于“私了”的情况及其优缺点

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于“私了”的情况及其优缺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2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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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私了”适用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

(一)“私了”适用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私了”的优缺点

“私了”与其他索赔方式相比,更加便捷、快速,费用较低。双方也可以选择不经过保险公司解决问题,避免下期高额保费的负担。但是从缺点来看私了”的缺点是很明显的,即当事人咨询协商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事后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仍然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当然,因为“私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根据“私了”协议起诉到法院的,如果经过法院审查没有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节,法院一般会判令不履行协议的一方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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