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统一后的民族歧视政策及隋朝时期地域文化差异

蒙古统一后的民族歧视政策及隋朝时期地域文化差异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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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蒙古统一全国以后,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第一等为蒙古人,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概指原金朝境内的各族人,包括汉族、女真、契丹、渤海、高丽人以及附元较早的云南、四川的大部分居民),第四等称为南人(亦称“蛮子”、“新附人”等),概指原南宋境内的各族人。...

蒙古统一全国以后,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第一等为蒙古人,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概指原金朝境内的各族人,包括汉族、女真、契丹、渤海、高丽人以及附元较早的云南、四川的大部分居民),第四等称为南人(亦称“蛮子”、“新附人”等),概指原南宋境内的各族人。

南人则将前三种人统称为“北人”。当时的“南人”与“北人”,在诸如法律、赋役、选举和任官等诸多方面,都享有不平等的待遇。“南北之士,亦自町畦,以相訾甚,若晋之与秦,不可与同中国。”町畦,是比喻界限或规矩约束。这说明了在元代南人与北人之畛域极为分明。

在任官方面,元末明初浙西人叶子奇曾指出:“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进。令之初行,尚犹与之,及后求之者众,亦绝不与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为‘腊鸡’,至以相訾垢。盖腊鸡为南方馈北人之物也,故云。”腊鸡是指风干的鸡肉。在明代,它成了江西人的地讳(绰号)。这种政策加深了民族矛盾与地区的文化差异。

隋朝,虽然南北统一,但由于民俗传承的惯性,各地的风俗仍然纷繁多样。《隋书•地理志》以南北朝后期梁、陈、齐、周和隋五代为论述对象,将隋炀帝时全国190个郡按《禹贡》九州编次,各于州末叙其风俗,其中就有不少对人群现象的描述。比如,冀州“人性多敦厚,务在农桑,好尚儒学,而伤于迟重。前代称冀、幽之士纯如椎,盖取此焉”,这是指冀州人士的敦厚持重。又如,“齐郡旧曰济南,其俗好教饰子女淫哇之音,能使骨腾肉飞,倾诡人目,俗云‘齐倡’,本出此也”。显然,当时的“齐倡”,与先秦两汉时期的“邯郸倡”,几乎可以相提并论。再如,“京口东通吴、会,南接江、湖,西连都邑,亦一都会也。其人本并习战,号为天下精兵,俗以五月五日为斗力之戏,各料强弱相敌,事类讲武”。

在六朝时期,京口因山为垒,缘江为境,为东南襟要所在,兵家必争之地,故而当时人以之为建业之“门户”。长期的战略要地以及频繁的军事纷争,形成了当地人“习战”的特征以及“斗力之戏”的民俗活动。与江北各地较为发达的经济、文化水准相比较,江南则显得相对滞后:“江南之俗,火耕水耨,食鱼与稻,以渔猎为业,虽无蓄积之资,然而亦无饥馁。其欲主鬼神,好淫祀,父子或异居,此大抵然也。自岭以南二十余郡,大率土地下湿,皆多瘅疠,人尤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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