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战略 转变观念,变湖泊开发利用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对湖泊进行生态服务功能的分类管理 设立专□的管理机构,对湖泊的各种变化进行长期的连续监测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湖泊保护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为湖泊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相关链接...
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战略
纵观我国湖泊资源开发的历史与湖泊资源的现状,湖泊资源为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我国东部平原湖区为周围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水资源,创造了以吴越为代表的南方文化。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也给我国湖泊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湖区,如果不采取紧急的措施,这些湖泊的功能将逐渐丧失,导致周围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衰退。要做到与湖泊长期共存,就要了解湖泊的各种特性及其变化规律,了解人类活动对于湖泊的影响趋势,制约自身的开发活动,合理地利用湖泊资源,并逐渐地通过一系列保护措施使湖泊保持长期稳定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转变观念,变湖泊开发利用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如上所述,湖泊是一种宝贵资源。过去几十年对湖泊资源的超负荷开发利用,包括高密度的养殖、大规模的围湖造田、大量的污染物排放等,造成了许多湖泊生态服务功能的丧失。必须花费更多的投人和资源才能恢复湖泊的生态环境。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也使得湖泊管理需要改变传统的以开发为主的观念,转变为以保护为主的观念。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就很难避免类似围湖造田这样在特定历史时期被认为是正确的做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变化,原先许多水利工程建设、水产养殖等做法,都被证明无益于湖泊的可持续发展而逐步放弃,说明湖泊保护作为湖泊资源开发的前提是多么的重要。
对湖泊进行生态服务功能的分类管理
由于湖泊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形成和发展,并与环境诸因素进行相互作用和影响,使得它们的类型变得复杂多样。不同的湖泊又面临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有的湖泊是饮用水水源地,有的湖泊是养殖基地,有的湖泊是风景旅游胜地等等。因而,更好地开发利用湖泊,既要顾及水系的全局目标进行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到湖泊的自身特点和生态服务目标划分等级。从综合管理的角度来看,影响湖泊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因素是湖盆的特征和流域的经济开发规模以及湖泊水量平衡状态。因此,在湖泊分类管理要根据社会、经济、自然地理和湖泊的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湖泊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功能和其他功能。
设立专□的管理机构,对湖泊的各种变化进行长期的连续监测
湖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水位、湖盆形态、湖泊水质、湖泊生态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显现较快,有的显现较慢;有些呈周期性变化,有些呈不可逆转的趋势变化。这些变化最终都是湖泊老化过程中的内在表现。因此,诊断出湖泊所潜伏的病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控制,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从湖泊所显现的变化中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此外,涉湖的政府各部门因为各自管理的目标不同,尚缺乏相互沟通和有效配合机制,在湖泊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合作。应逐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共同保护湖泊资源。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湖泊保护意识
通过宣传,提高湖泊保护意识,树立与湖泊长期共存的观念,使人类在利用湖泊的同时,应当充分地认识到湖泊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能只为一时一地的利益而过分地向湖泊索取和施加压力,以保持湖泊长期稳定的环境和功能。例如,控制湖泊的取水量、渔获量;限制人湖的泥沙和污染负荷量,限制围湖造田,保留一部分滩涂,以保证对洪水的调节能力,并为鸟类的生息提供场地等。
完善法律法规,为湖泊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在自觉地控制人类活动,保护湖泊免遭破坏意识尚未充分建立之前,由国家或湖泊管理部门制定法规和条例,强制性地限制人类对湖泊的破坏性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涉及湖泊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河道保护条例》以及一些与湖泊保护相关的国家层面的地方性专门条例,在湖泊保护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内在的功能缺陷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这些立法所规定的管理体制无法满足湖泊保护的管理需要;现有立法过多偏向湖泊经济功能的开发利用,无法满足湖泊的生态功能需要。因此,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制体系,已成为保护湖泊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对湖泊的治理,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投入多大的财力,都不可能逆转湖泊的演变,而只能延缓湖泊的老化过程。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也需要有足够的投人,采取各种工程和管理措施才能奏效,如削减人湖污染负荷量、减少流域水土流失量等。而且,这些投入不可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对湖泊的保护要树立长期与湖泊共存的观念,做到合理开发、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