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定密在地理信息安全中的具体应用

科学定密在地理信息安全中的具体应用


发布日期: 2017-01-23 更新日期: 2017-01-2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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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单位依据法律,将相关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过程。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形成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首先,规范了定密权限。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

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单位依据法律,将相关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过程。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形成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首先,规范了定密权限。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根据这一规定,县级机关原则上不再享有定密权,地市级机关不再拥有绝密级定密权。当然,这一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的地市级机关确实需要拥有绝密级定密权,县级机关确实需要定密权,可以由相应机关进行授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授权必须从严把握和控制。其次,明确了最长保密期限。

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一密定终身”的问题。但应当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最长期限,实践中,各单位在定密时不能把所有的绝密事项、机密事项、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都直接设定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而应在规定的最长时限内确定一个合理的保密期限。再次,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关于定密由专人负责的制度,这对于实现科学定密有重要意义。最后,健全了解密制度。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保密法规定了自行解密和审査解密两种解密方式。自行解密,就是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审査解密,就是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定密是保密的基础,也是强化地理信息安全工作的主要前提。对地理信息安全来说,科学定密就是围绕国内外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适应我国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和地理信息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加快调整地理信息保密规定,改变单纯依据地图比例尺划分密级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地理信息保密范围、内容和等级,使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范围和等级与空间技术发展水平及日益开放的网络环境相适应。要对地理信息进行科学分层,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地理要素;适应新形势,重新制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几何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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