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朝时期的地方官制 秦朝时期的地方官制 秦朝地方分郡、县两级。除京师外,最初置36郡,以后又陆续增加到40余郡。京师咸阳所在的关中地区被视为特别行政区,设内史,地位高于列郡,相当于列卿。 郡之组织有守、尉、监(监郡御史),与中央三公设置相呼应。郡守为一...
秦朝时期的地方官制
秦朝地方分郡、县两级。除京师外,最初置36郡,以后又陆续增加到40余郡。京师咸阳所在的关中地区被视为特别行政区,设内史,地位高于列郡,相当于列卿。
郡之组织有守、尉、监(监郡御史),与中央三公设置相呼应。郡守为一郡之长,举凡郡内民政、赋税、司法等事务,均由郡守负责。下设郡丞为佐助,边郡则另设长史管兵马。郡尉低于郡守,任务是协助郡守管理甲卒,维持地方治安。关塞地区设关都尉。郡监不是郡守的副贰,而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是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对郡守、郡尉有监督作用。
郡下组织是县,少数民族地区则设道。县按大小设令或长,县民万户以上置令,万户以下置长,均由朝廷任命。令、长主持一县的行政,下设丞、尉二职。丞是令、长的佐助官。尉掌一县之甲兵,负责治安。
县以下有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负责教化。有秩设于大乡,啬夫设于小乡,负责赋税和诉讼。游徼负责治安。乡下有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作亭,亭有亭长。两亭相距大约10里。
秦朝地方郡、县、乡、里、亭之设,说明中央权力已系统地分布在国家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