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6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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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持和严格的规范。建立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有助于明确风险管理中的各项权责,可以使管理者在风险综合管理中依法行政,使人民群众在风险时间中知法知情,使受害者...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持和严格的规范。建立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有助于明确风险管理中的各项权责,可以使管理者在风险综合管理中依法行政,使人民群众在风险时间中知法知情,使受害者在风险应急中依法获救,使媒体在风险应急中依法报道,确保风险管理的综合性、计划性、制度化和对策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各地区、各行业经过几年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这无疑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从公共安全暨紧急救援事业的整体看,“应急预案”是“亡羊补牢”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而非“防患于未然”的“法宝”。在“应急预案”的工作延伸中还亟待加强“全民防御”教育和建立涉及各行业、各领域公众的“安全文化”意识、政府的“安全审计”制度、公权力的“安全独立检察官”制度及常备不懈的“专家咨询及指挥系统”等。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开放的襟怀引进国际先进经验、理论、技术、服务;同时,也要以创新的精神建立起自己的理论、教育、科技、管理、服务系统工程。

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有关风险治理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核事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许多专业领域(如消防、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备。

不过这些法律大多是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而制定的,其内容也都限定在所涉及具体风险领域范围之内,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这些法律没有考虑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联系,无论是灾前的预防措施的实施,还是在灾害发生时的灾害应急抢险,由于整个风险管理措施和活动涉及承灾体的各个领域,而相应的防灾相关法规比较单一,只适用于原有风险的相关部分,不能适用于所有部门,这样就造成各部门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活动,结果各领域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对策也就相当分散,相互之间达不到应有的协调,使得风险管理对策的效果在行政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在风险管理的组织方面,由于各种灾害法律没有形成能够推动综合风险管理的体制,这就造成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化。再者,在涉及防灾活动方面,单一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都缺乏综合性和规划性,即使在特定部门或行政机关制订了防灾方面的规划,但对于整个灾害而言,这种规划都缺乏统一性。而在进行灾后恢复时,一般又都是就本次灾害而制订的临时特例法作为灾后恢复政策的依据,这样,灾后重建往往只注重眼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方法,对于地区的长远防灾规划不够重视,同样对于地区的综合防灾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也缺乏综合规划。由于缺少国家层面上的“综合风险管理基本法”,按目前的方式推进这一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并不能提高我国的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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