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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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条司法解释对雇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条司法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两种责任形式,即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和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正确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对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的替代责任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列雇主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确定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雇主与雇员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三是雇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不是对具体交通肇事行为存在过错,而是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具有疏于注意的过错。而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只具有轻微过失的,不能确定驾驶员为被告并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行为,就应适用连带责任的条款确定责任主体,由驾驶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考察雇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

一般来讲,对故意的认定容易些,而怎么样算是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错等来认定,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或完全过错的,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般来讲就可认定为雇员具有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形下就应判决车主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在受害人起诉讼前自行赔偿了有关费用,他就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雇员不是履行职责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雇主同意故意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并未允许甚至并不知情时,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雇主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如果造成伤害,则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履行职务行为的,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受害人为了保证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一般都直接把雇主和雇员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一个诉讼技巧,可以避免法庭上雇主和雇员相互推诿,省去庭下调查取证的一些麻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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