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社会化带来的法律问题

GIS社会化带来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 1970-01-01 更新日期: 2015-02-03 编辑:giser 浏览次数: 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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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的获取 1)利用测量设备,包括GPS、平板测图仪等,得到的空间数据,无疑是其制作者(也包括数据制作单位)原创作品,作者对之拥有完全的版权; 2)纸质地图数据的数字化,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即原地图是版权作品,及原地图是无版权资料。对于前者,数字化时需要取得地...

数据的获取

1)利用测量设备,包括GPS、平板测图仪等,得到的空间数据,无疑是其制作者(也包括数据制作单位)原创作品,作者对之拥有完全的版权;

2)纸质地图数据的数字化,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即原地图是版权作品,及原地图是无版权资料。对于前者,数字化时需要取得地图权利人的许可。地图的数字化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在数字化过程中,需要对原数据进行离散化和抽样处理,并且不同录入人员采用不同的录入方法,得到数据的精度也不同,即数字化后的数据不能等同于原纸质地图。从这个角度讲,数字地图的作者应该数据拥有完全的版权。

3)数据购买只是获得数据的使用权,并没有得到所有权,购买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将数据再私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就构成了对权利人版权的侵犯。这一原则和普通的软件购买类似,软件购买可以通过许可授权做出更为明确的限制,而对于数据购买而言,购得的数据能否安装在不同的计算机中;为一个项目购买的数据能否应用于另外一个项目;数据使用许可能否象普通软件一样进行转让,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4)遥感数据往往是通过购买得到,因而购买单位只是拥有使用权,但是对遥感数据进行处理,并得到专题数据(如植被覆盖图,土地利用图等),该过程融入了处理者的思想,所以一般来说,数据处理者拥有完全版权。

数据处理

只有在对有版权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而处理者并不拥有其版权的情况下,才会涉及版权问题。数据的处理需要处理者投入时间和经费,并且体现了处理者的思想,数据处理完成后,原始数据在新的数据中并不显式地表现出来,根据“辛勤收集”和“创造性”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处理者拥有完全的版权。 但是,数据处理过程的复杂程度是不一致的,对于一些简单的变换处理,如投影变换,文件格式转换,图像处理中亮度、对比度变换,通常这些变换是可逆的,即由处理结果可以再生成原始数据。因而,处理者不能拥有结果数据的版权,否则会造成对原始数据权利人的侵权。在实际操作中,在简单处理和复杂处理之间进行绝对的区分是困难的,往往需要GIS专家的参与以进行判断。

数据的发布形式

空间数据可以有多种发布形式,包括地图,计算机可读的各种介质,Internet等等,具有版权的数据,无论其发布形式如何,其版权都应该受到保护,除非权利人做出特别的声明。

数据应用目的

空间数据的使用可以有不同的目的,包括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商业等,一般对于非赢利目的使用数据,其限制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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