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


发布日期: 2016-10-25 更新日期: 2016-10-2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695

标签:

摘要: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 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持和严格的规范。建立综合风险管理法律体系,有助于明确风险管理中的各项权责,可以使管理者在综合风险管理中依法行政,使人民群众在风险实践中知法知...

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

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持和严格的规范。建立综合风险管理法律体系,有助于明确风险管理中的各项权责,可以使管理者在综合风险管理中依法行政,使人民群众在风险实践中知法知情,使受害者在风险应急中依法获救,使媒体在风险应急中依法报道,确保风险管理的综合性、计划性、制度化和对策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缺陷

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有关风险治理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这些法律是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而制定的,没有形成综合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化。再者,仅就涉及洪水风险管理而言,相关法律都缺乏综合性和规划性,如民政部和水利部在灾情认定上常常处于各唱各的歌、各吹各的调的状态。又如进行灾后恢复时,一般又都是就本次灾害而制订的临时特例法作为灾后恢复政策的依据,这样,灾后重建往往只注重眼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方法,对于地区的长远防灾规划不够重视,同样对于地区的综合防灾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也缺乏综合规划。

2)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建设

为改变上文中提到的风险管理法律结构上的重大缺陷,使我国的整个风险管理对策体系化,并达到有规划地实施综合风险管理的目的。应制订一部综合风险管理的基本法。目前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均应视为国家综合风险管理基本法下的具体条文。综合风险管理基本法不仅应是与所有风险事件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本大法,又必须保留原有的风险事件对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完整性,并对原有法律的不足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有机地调整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应使从风险感知、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涉及综合风险管理的相关事业都有制度和财政上的保障。同时,相关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又必须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和明确各自的责任,使综合风险管理活动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基本法”应将风险管理的责任明确,使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风险管理中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综合风险管理工作。“基本法”应推动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基本法”应对风险管理中所需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如何负担,国家的风险事件补偿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在防范风险所产生的各种保障、保险活动应协助有关部门对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在法律形式上风险确保综合管理所需的财政支持。

按照我国的立法实践,要形成一部相对独立的法律,十分困难。依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风险管理立法则相对容易一些。例如,相对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难度远远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因为后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然而,历史的经验证明,立法难,不应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理由。本章提出的中国风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不受立法难易的限制,仅仅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大量调研资料的基础上,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构思,以简略的方式给出。显然,这一体系与法学家们专业化的观点会有很大的不同。

关注公众号
获取免费资源

随机推荐


Copyright © Since 2014. 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吉ICP备05002032号

Powered by TorCMS

OSGeo 中国中心 邮件列表

问题讨论 : 要订阅或者退订列表,请点击 订阅

发言 : 请写信给: osgeo-china@lists.osge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