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相关链接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1949年以后,黄河流域工农业迅速发展,用水量大幅度增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黄河下游经常断流,影响生产发展和生活需要。黄河本身水少沙多,除需要保持一定的冲沙人海水量以外,能够提供的水量难以全部...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1949年以后,黄河流域工农业迅速发展,用水量大幅度增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黄河下游经常断流,影响生产发展和生活需要。黄河本身水少沙多,除需要保持一定的冲沙人海水量以外,能够提供的水量难以全部满足各地的需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20世纪50年代,沿黄各省区每年引用黄河水量约60亿〜80亿m3;20世纪80年代初期,每年引用水量为250亿〜280亿m3。1983年,沿黄各省份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2000年的需水量为747亿m3,超出黄河可供分配水量1倍以上。1986年,各地对需水量压缩以后,提出需水量为600亿m3,仍然大大超过黄河的可供水量。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上下游的用水矛盾,黄河水利委员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沿黄各省份用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1983年,水电部召开黄河水资源评价与综合利用审査会,对黄河水量的分配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1984年8月,在全国计划会议上,原国家计委就水电部报送的《黄河河川径流量的预测和分配的初步意见》,约请同黄河水量关系密切的12个省份座谈,调整并提出了在南水北调工程生效前,黄河可供水量的分配方案(表1)。
表1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地区 |
青海 |
四川 |
甘肃 |
宁夏 |
内蒙古 |
陕西 |
山西 |
河南 |
山东 |
河北天津 |
合计 |
水量/亿m3 |
14.1 |
0.4 |
30.4 |
40.0 |
58.6 |
38.0 |
43.1 |
55.4 |
70.0 |
20.0 |
370.0 |
比例 |
0.038 |
0.001 |
0.082 |
0.108 |
0.158 |
0.103 |
0.117 |
0.150 |
0.189 |
0.054 |
1.000 |
198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办[1987]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关于黄河可供水量方案报告的通知》原则同意以上的水量分配方案。
“87分水方案”的制定以1980年实际用水量为基础,研究了有关省份的灌溉发展规模、工业和城市用水增长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兴建的可能性,黄河流域总引用水量比1980年增加40%。其中,山西因能源基地发展的需要,增加用水量50%以上;宁夏、内蒙古自治区当前农业用水较多增加用水量10%左右;河北省、天津市今后一个时期内需从黄河引水接济,分配用水量为20亿m3。其他沿黄各省份一般增加用水量约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