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施稽核的基本程序有: 1.根据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内容和要求,成立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的稽核组,开展稽核工作;稽核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2.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施稽核的基本程序有:
1.根据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内容和要求,成立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的稽核组,开展稽核工作;稽核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2.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实施方案;
3.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4.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5.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6.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7.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