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登记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非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携带营业执照或成立证件、法人代码证书及身份证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登记证》。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
社会保险登记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非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携带营业执照或成立证件、法人代码证书及身份证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登记证》。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不同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提供不同的证件,以北京为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和资料具体包括: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式样,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必要时可将其悬挂在单位劳资干部办公地点或职工活动场所。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缴费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办完社会保险登记证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了,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