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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一手抓法制,一手抓监管,法制是基础,监管是手段。 在完善法制方面.要坚持传承和发展并重,突出完善制度和强化责任两个方面。 传承就是要充分利用已被普遍认可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并使之进一步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结合, 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自主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展就是要紧紧把握测绘地理信息在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 云计算等新技术革新和智慧地球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新特点,创新理论、 创新制度,发展新的民事权利。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产权监管方面,要从体制机制入手, 着力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进一步明确测绘地理信息在现代知识产权理论框架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方面,根据知识产权法定性原理必须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 主要是可专利对象和版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以方便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司法机关裁判。 实质要件方面,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的原理, 要尽量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独创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以方便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维权。
2)创设地理信息产权制度
根据现代知识产权理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具备独创性的特征。据此, 那些内容的采集和编排构成满足独创性原则标准的地理信息数据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而非独创性地理信息数据的保护却缺少法制保障。可以预见,未来的地理信息采集、 处理和存储将进一步多样化,地理信息数据的量将不断扩容(有人用“地理信息数据海”描述), 必将会出现以下两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一是作品中的人格利益表征不断弱化; 二是作品中的智力劳动(独创性劳动)的地位不断弱化,而单纯的非独创性劳动的地位则不断强化。 以地理信息数据库为例,如继续用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来保护地理信息数据库,会面临以下尴尬, 或者由于非独创性地理信息数据库被排斥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而失去法律保护, 或者独创性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制作者为了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而降低数据库的价值。 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的信息越多以及表述越简单确定,它们就可能变得越有商业价值, 但这种地理信息数据库因无独创性而难以获得版权保护;同时,地理信息数据库如表述和使用方法越复杂, 就可能表现为更多的独创性,但也意味着效率同比降低。 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地区的额头上的汗水和实质性投入这两个法律原则, 设立地理信息产权制度来解决上述问题。
3) 强化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虽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侵权盗版现象屡有发生,除国民的守法意识需要较大的提高外, 维权成本髙、侵权成本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尤其地图产品方面, 权利人通过最终司法程序打赢官司需要数年,由于地图更新速度日益加快, 终审裁判时作为诉讼标的地图可能早己停止出版,判决停止侵权已毫无意义, 而判决所得几十万元赔偿可能都不够数年的诉讼支出。毕竟逐利是企业的根本特性, 因此必须强化法律责任,大大提高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幅度,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门槛, 增加侵权者的成本,使之得不偿失,不敢违法;同时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驱使被侵权人依法维权, 鼓励其加大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上的智力、体力、资金、时间的投入。
4)建立髙效的工作机制
要建立政府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使各部门都能掌握准确、全面的地理信息产权信息, 便于各部门及时决策和执法。要建立违法侵权从业单位的市场清出机制, 对严重侵权的市场主体要限制其参与市场的行为能力,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坚决将其清除出市场。 要建立合理的遵守测绘地理信息产权法律的评价机制,对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 要通过授予专门奖牌等方式,给予特殊荣誉和待遇,加大其正面宣传力度;对侵权盗版者要建立黑名单, 降低其市场信用等级,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财政拨款的政府项目投标等, 迫使其付出较大财产和人格代价。要建立公平的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对案情简单、证据充分、 责任明确的测绘地理信息产权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提交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 以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做到定纷止争,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和谐发展。 要强化社会组织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社团的职能和作用, 鼓励民间机构和社团成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产权服务机构, 为会员单位和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产权文献和信息检索、政策法律咨询、维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