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特性


发布日期 : 2025-12-30 05:40: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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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产权所有人产生的一种合法权利。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和物权一样,具有专属权,只有拥有专属权的人才有权利对其进行支配和使用。 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产权人自愿的授予和放弃, 其他个人和组织不能取得相关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则不能产生相应权利。

2)无形性

知识是人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空间的抽象产品, 并且依托一定的载体来体现的。所以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也具有这种无形性的特性。 无形性最显著的一个体现就是其无法二次复原,但可以通过有形载体表现, 如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文献表现,商标的标志信息通过商标文件表现,版权通过图书、 电影、电视等作品表达等。地理信息知识产权除产权人或其委托人之外不具备长久性, 所以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和介质来储存和传输。

3)独占性

独占性即排他性或专有性=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 就产权人而言具有专有性。除非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单位、 团体不得擅自利用和传播该知识产权。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不能像物权标的物那样通过占有来排除他人使用,其独占性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保证产权人的利益的。

4)地域性

知识产权一般只在一定范围内有效, 主要是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的知识产权有效区域或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效力仅仅在于授予其相关产权的国家或地区, 通常不具备国际效力。目前,具有国际意义的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主要是靠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协议来实现的。

5)时间性

知识产权和专利均在时间性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如果一种或一类知识产权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保护期,则该知识产权不再具有独占性, 转化为带有社会性质的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主要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定的,一般不具有统一性。 在此特性中,知识产权还体现出一定的公开性,就是在时间性的基础上,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公开性的特性来实现保护。